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终字第126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终字第12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干杨树甲X号1-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演员报主任记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公司)因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对胡彦斌演唱的《情不自禁》、《x》、《干脆点》、《我的未来不是梦》、《红颜》、《尴尬》、《借口》、《宣言》、《x》、《一个人……两个人》10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5年7月5日,我公司发现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环球娱乐网”(www.ccwb.net)上向公众提供该10首歌曲的在线试听、铃声下载服务。名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该10首歌曲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因此我公司起诉要求名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调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名人公司一审辩称,“环球娱乐网”的版权所有人是环球娱乐(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我公司只是根据其委托从事网站的制作业务,一切对外责任均由环球公司负责。因此步升公司将我公司作为被告是错误的,请法院驳回步升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步升公司作为涉案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10首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名人公司将涉案歌曲上载至互联网供用户在线试听和下载的行为,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行为。名人公司作为“环球娱乐网”的所有者,取得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家经营性网络内容提供商,其理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并对网站内容的选择具有绝对控制权。针对名人公司提出的“环球娱乐网”的版权所有者是环球公司,其仅接受环球公司的委托按照环球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网站制作和上载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涉案“环球娱乐网”的备案信息显示网站所有者为名人公司,仅凭案外人的证明,不足以推翻备案登记的内容,故应认定名人公司是涉案网站的所有者。即使名人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所有者接受他人委托设计了涉案网页,其作为受托方和网站所有者,亦应对其中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名人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名人公司作为“环球娱乐网”的实际所有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歌曲,未征得步升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步升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数量、名人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某、步升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

鉴于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不享有汇编权,步升公司也未证明其遭受了商誉损害,因此步升公司关于名人公司侵犯其汇编权,以及要求名人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使用涉案歌曲;二、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五千元;三、驳回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名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步升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录制涉案胡彦斌演唱的歌曲取得了词曲作者的授权,故步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录音制作者权是不合法的,不应受到保护;步升公司起诉我公司提供了视听和下载服务,但我公司没有提供下载服务,公证过程某之所以能够下载是通过其他人的软件进行的链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步升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7日,步升公司与胡彦斌签订《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约定步升公司拥有胡彦斌唱片制作出版发行的独享权利,胡彦斌在签约期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参与公司以外任何唱片制作的演唱(包括和声)。该协议书有效期为2002年3月17日至2006年3月16日。依据该协议书,步升公司于2004年录制了《x胡彦斌》专辑,其中包括《情不自禁》、《x》、《干脆点》、《我的未来不是梦》、《红颜》、《尴尬》、《借口》、《宣言》、《x》、《一个人……两个人》10首歌曲。该专辑CD盘的盘面上标明:“○p+○x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2005年7月5日,名人公司将上述10首歌曲上载至其所有的“环球娱乐网”(www.ccwb.net)上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在线试听。步升公司委托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环球娱乐网”上的涉案10首歌曲进行了公证,公证显示名人公司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x号”。步升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名人公司认可网站上的10首歌曲与步升公司录制的相应歌曲具有音源同一性,但提出“环球娱乐网”的版权所有人为环球公司,且网站内容均是环球公司提供,其仅是接受环球公司的委托按照环球公司提供的内容制作网站并上载到互联网,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名人公司也不能证明使用涉案10首歌曲向步升公司支付了报酬。现名人公司已将涉案10首歌曲从网站上删除。

步升公司为本次诉讼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按照每小时2000元收取律师费,但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现律师费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艺员唱片管理协议书》、《x胡彦斌》专辑、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步升公司是涉案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在步升公司录制的《x胡彦斌》专辑的CD盘盘面上已注明其享有版权。虽然步升公司没有提交录制涉案10首歌曲作品已经征得词曲作者同意的证据,但名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步升公司录制涉案胡彦斌专辑出现有关版权纠纷,故本院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精神,认定步升公司作为录音制作者对该10首歌曲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名人公司将涉案歌曲上载至互联网,并向用户提供在线试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复制录音制品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的行为性质。即使名人公司没有设置下载服务,但涉案歌曲存储在其网站上,他人仍能通过其他手段予以下载,名人公司不能因此主张减轻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名人公司作为“环球娱乐网”的实际所有者,复制了涉案歌曲,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歌曲,未经许可,未向步升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步升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根据歌曲的数量、名人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某、步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的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名人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已交纳);由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元,由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