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沈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缘福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超美,系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缘福雕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晓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越飞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晶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白玉石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晓航
代理审判员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王晶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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