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男,苗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友民,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美航快速彩色印刷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世界出版社编辑,住(略)。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新世界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以已与新世界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世界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新世界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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