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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天创光电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43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4335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浙江天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梅花车路X号二层。

被告北京锦华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创光电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锦华百货商场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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