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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延边大学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89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8938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x座X层。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X栋X室。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简称延边出版社)、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盈四海图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凯、王某,延边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郑军,盈四海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仁爱研究所诉称,我所编著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2003年初审通过,于2004年6月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我所发现延边出版社出版的《互动英语•英汉对照与全解•七年级(上)》(以下简称《互动英语》)在编写体例和主要内容上基本照搬了我所的《英语•七年级(上)》一书。经对比,两本书的单元设置、单元内部结构基本一致,延边出版社的图书完全照搬了我所教材的课文和习题,仅附加了汉语翻译和语法分析内容。延边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盈四海图书公司销售该书的行为侵犯了我所对《英语•七年级(上)》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故起诉要求延边出版社、盈四海图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教育报》上向我所赔礼道歉,赔偿我所经济损失50万元。

延边出版社辩称,仁爱研究所没有证明教材《英语•七年级(上)》为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故该书没有著作权;即使其具有著作权,我社出版的《互动英语》一书是独立编著的教学辅导图书,没有对仁爱研究所的教材进行复制,没有侵害其复制权;且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独立于仁爱研究所的教材之处,故未侵犯其改编权;《互动英语》一书的中文翻译部分是对仁爱研究所收集整理的资料的使用,未侵犯其翻译权;仁爱研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我社不能同意。

盈四海图书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根据仁爱研究所的订购从延边出版社进的《互动英语》一书,并没有在北京地区进行销售,故不同意仁爱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基础教育教材审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审定办公室)对仁爱研究所报送的中小学教材编写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同意编写中小学教材的通知》(教基材室[2002]X号),对九年义务教育7-9年级英语实验教材编写(王某春主编)准予立项。2003年11月12日,教材审定办公室向仁爱研究所下发了《关于下发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初审结果的通知》(教基材室[2003]X号),提出仁爱研究所送审的《英语》(主编王某春,Jim.x)7-8年级、7上-8上(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初审通过,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按照教材审定办公室颁发的《关于对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可供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使用。

2003年3月17日,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就《英语(7-9年级)》签订的《教材合作协议》中约定,仁爱研究所负责教材的引进和组织编写的全部工作,享有著作权和除湖南省外的独家发行权;湖南教育出版社享有独家出版权和湖南省的独家发行权。

2004年6月,《英语•七年级(上)》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2004年6月第1版、2004年7月第3次印刷的版本封面上标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署名为“仁爱研究所编著”;封面后的扉页上在“仁爱研究所编著”的署名后列明“主编x(加拿大)、王某春,编者x(加拿大)、x(加拿大)、李曙光、周昭树、任满红、谢余良”。该书2005年7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版本,封面后的扉页上署名方式除编者中的李曙光、周昭树变为赵某新外,其他与第1版相同,且在《前言》中增加了“仁爱版英语教材的著作权为仁爱研究所独家享有”的内容。

诉讼中,仁爱研究所提出《英语•七年级(上)》作为实验教材,每年都要根据教学反馈情况进行相应的修订,2005年第2版主要是对2004年第1版中的个别错误、个别词句进行的修订,两者实质上是同一版本。同时,仁爱研究所还提交了其与王某春、x签订的“主编聘任书”,与任满红、谢余良、李曙光、周昭树签订的“编写人员聘任书”,及与x签署的协议,其中均包含主编及编者同意其参与编写的教材《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归仁爱研究所享有的内容。

2004年7月,延边出版社出版了《互动英语》一书,署名主编叶军芳,单册定价12元。延边出版社未就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审查稿件内容等进行举证。

经对比,《英语•七年级(上)》是七年级上学期英语课本,全书由4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包括3个话题,每个话题下面又分成1-3个知识点,分别包括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同时,该书为配合课文的讲解、便于学生理解,搭配了大量的插图;该书版权页标明的字数为x字。《互动英语》一书在整体结构上也分为4个单元,这4个单元的内容完全对应《英语•七年级(上)》的4个单元,4个单元之下也分别包括3个话题,收录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几乎全部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的内容,并将之翻译为中文,图书右侧增加了“重点难点注释”的内容及练习的参考答案。第2、X单元后收录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复习习题,右侧提供了参考答案。每个话题后面增加了“课文跟踪训练”习题,每单元后增加了综合能力测试卷,该书最后附有参考答案。

2005年,仁爱研究所从盈四海图书公司购得了《互动英语》一书。盈四海图书公司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延边出版社认可盈四海图书公司所销售的图书是从该社进货。

以上事实,有《英语•七年级(上)》、《互动英语》、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仁爱研究所与主编及编者签订的聘任书、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公证书、购书发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英语•七年级(上)》属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研究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由教材审定办公室下发通知,该教材才可以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以使用,即该书由仁爱研究所主持编写并承担责任。该书封面上署名方式为“仁爱研究所编著”,虽然扉页上列明了主编及编者的名称,但仁爱研究所提交的其与编写人员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明,参与该书编写的人员均确认该书著作权属于仁爱研究所所有;并且,仁爱研究所与湖南教育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亦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的身份。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确认仁爱研究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的著作权人。

《英语•七年级(上)》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每一部分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互动英语》作为按照《英语•七年级(上)》编写的教辅图书,可以参考教材的编写体例,但不应直接复制教材中的内容。但延边出版社出版的《互动英语》一书,不仅直接按照教材的编排顺序编写,而且其中使用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几乎全部内容,再现了教材中课文、单词、语法、练习等内容,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制。这种复制没有征得仁爱研究所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故属于侵犯仁爱研究所对涉案作品享有复制权的图书。

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互动英语》一书未经仁爱研究所许可,未支付报酬,将《英语•七年级(上)》中的几乎全部内容翻译为中文,构成对仁爱研究所对作品享有的翻译权的侵犯。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连环画等。本案中,《互动英语》一书收录并翻译了《英语•七年级(上)》的几乎全部内容,并给出了习题答案,增加了重点难点注释和习题内容,但并没有形成另一种类型的新作品,实质上是复制。因此,仁爱研究所据此主张延边出版社侵犯其改编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延边出版社作为侵权图书《互动英语》的出版者,应当对该书的授权、稿件来源、署名和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现延边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对于该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由于仁爱研究所没有就其主张的50万元赔偿数额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互动英语》未经许可使用《英语•七年级(上)》中内容的数量、《互动英语》一书的销售价格、延边出版社的过错及仁爱研究所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互动英语》是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本院据此判令延边出版社在《中国教育报》上向仁爱研究所赔礼道歉。

鉴于延边出版社认可盈四海图书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是从该出版社进货,作为销售者,盈四海图书公司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延边大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互动英语•英汉对照与全解•七年级(上)》一书;

二、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

三、延边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四、北京盈四海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互动英语•英汉对照与全解•七年级(上)》一书;

五、驳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4900元(已交纳),由延边大学出版社负担51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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