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单位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
被告珠海兰迪光盘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金某伟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武汉音像出版社、珠海兰迪光盘制作有限公司、武汉新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金某伟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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