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汇欣大厦A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社长,住(略)。
被告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三条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商业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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