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威新国际大厦X层01-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丁,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市旅游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戊,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己,男,该局法规处处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旅游局、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动和解,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单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旅游局、北京瑞来森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一(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三百八十一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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