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慎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慎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慎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星,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凡,2001年10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有酗酒恶习,经常酒后殴打原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徐XX和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不务正业,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被告虽被判刑,但正在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原告所诉被告酒后与其打架是事实,但这并不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星,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凡,2001年10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徐XX证明和新密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夫妻本应相互尊重,为家庭和睦共同努力。但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便于儿女健康成长,女儿宋某星由原告抚养,儿子宋某凡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在服刑期间,原告自愿抚养子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二、女儿宋某星,出生于X年X月X日,由原告抚养,儿子宋某凡,出生于X年X月X日,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被告在服刑期间,儿子宋某凡仍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俊长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跃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