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由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069.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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