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保利影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X号门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保利影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保利影剧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224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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