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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274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27484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刘琛,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写字楼A座9—X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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