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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中国计算机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83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833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计算机报社。

被告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组委会。

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4-1)。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主任。

被告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计算机报社、被告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组委会、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被告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组委会的起诉,又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计算机报社、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被告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计算机报社、被告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组委会、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被告中国国际跨国公司研究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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