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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文清雅艺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66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623号

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淑梅,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清雅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淀图书城昊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文清雅艺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文清雅艺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文清雅艺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国法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六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吕大鹏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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