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超想电脑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A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二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写字楼X层。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嘉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俊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本,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四通商用机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万柳亿城大厦C1座X室。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秀超,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雪美,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四通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秀超,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裘雪美,北京市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超想电脑技术开发公司(简称超想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超想公司以其已与相关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超想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海淀超想电脑技术开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七百六十元,由北京市海淀超想电脑技术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二千八百八十元,由北京市海淀超想电脑技术开发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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