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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9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祖,北京市京都(略)。

委托代理人黄军辉,北京市京都(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616-F。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巍,上海唐巍(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壹百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万达广场万达国际公寓X号楼X层D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娃,北京市广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三万三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七千五百零五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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