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44岁,系原告亲友,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0年8月26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二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6日,双方自愿在澧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详,因两人性格上的差异,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自愿全部承担小孩李某详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可何某由何某某抚养至成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面消除,李某某有探望李某详的权利,何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何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诗卫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