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受贿上诉案

时间:2005-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辽刑二终字第3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辽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2003年11月28日被罢免),户籍所在地(略)—X号2—341,暂住(略)—X号二单元五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绍富、邱岳,系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受贿一案,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4)鞍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听取辩护人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刘某于1998年7月在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接受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客运集团)原总经理夏某凡(另案处理)的请托,授意其秘书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领导协调,为该公司即将到期的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办理了转贷款手续:1999年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发现客运集团应补缴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略).80元,同时拟处以(略)元的罚款,并先后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被告人刘某再次接受夏某凡的请托,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领导打招呼。后客运集团涉税问题未受处理。

1999年末,被告人刘某因其女儿刘某申请到澳大利亚留学签证被拒签,遂通过夏某凡找到澳大利亚籍华人英某商某,英某提出通过在澳注册公司为刘某办理赴澳签证。夏某凡表示愿意承担注册公司所需的20万美元。为此,夏某凡动用客运集团的公款由沈阳信合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董志顺兑换成20万美元交给英某带到澳大利亚。2000年春节期间,夏某凡对刘某表示将该款送给其女儿刘某在国外使用。后因刘某通过其他途径办成了留学手续,英某便与夏某凡商某用该款在悉尼市为刘某购买一套住房。同年7、8月间,英某和夏某凡将为刘某买房之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刘某表示同意。后因刘某未去居住,英某便与夏某凡商某把此房卖出后将房款给付刘某。2001年2月,夏某凡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同年4、5月间,英某到刘某家中,与其商某把房子出卖,将房款给刘某,刘某同意卖房,但表示把钱先放在英某那里。2002年2月,英某再次到刘某家中与其商某将卖房款交给刘某,刘某表示同意。同年4、5月间,英某分5次将31万澳大利亚元(折合人民币(略)元)在悉尼市交给刘某,刘某收受后告知了被告人刘某及刘某郭某芝。案发后,赃款被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干部任免呈报表等书证证明:1995年2月26日刘某被任命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03年1月16日当选为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被告人刘某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于1998年4月14日至2001年6月28日负责国内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同银行、保险公司等中直金融机构协调、联系工作。

2.客运集团原总经理夏某凡的证言证明:1998年7、8月,客运集团在沈阳市建行顺通支行贷款3000万元需要办展期,其和张安秋一起找刘某帮忙。刘某答应协调、联系一下,并让秘书李景波给建行打个电话。第二天,李与其到市建行,将企业的困难介绍给孙福生行长。孙说没问题,回去你们正常办。回来后,其告诉张安秋展期的事已联系好,让张安排人去办。1999年下半年,省地税局发现其公司偷漏税款,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其派张安秋多次到省地税稽查局说明情况,但省地税局仍认定是偷漏税,并要罚款。张安秋汇报后,在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其到刘某家找刘某忙,刘某意。过了一周,刘某告诉其税的事已找省地税局邴志刚局长说完。以后省地税局再也没找过客运集团,一直到其出事也没补缴这笔款。1999年底的一天,刘某让其找英某,其让英某通知英某回国。二人到刘某后,刘某讲他女儿刘某想去澳洲留学,办签证困难。英某说最快是在当地注册公司,需要20万美元,刘某其负责钱的事。其告诉董志顺换20万美元,为刘某女儿办出国用,并让董志顺用客运集团月票处转给董的200万元兑换。几天后,董告诉其20万美元现金已经换好。其让英某跟董去取20万美元。不久,英某打电话说钱已带到澳洲。其嘱咐“你可不能胡来,钱已经是克田的了,这钱必须给克田家用”。2000年春节,其去刘某家,告诉刘20万美元已经交给英某。还说:“这钱就是给孩子用的,该花就花。”刘某表示感谢。同年3、4月份,听说刘某已通过别的途径去澳洲留学,其告诉英某“留学的事没办成,咱得办别的事给补上”。英某说:“不行用这笔钱给刘某买处房子吧”,其同意。同年夏某,其和英某来到刘某家。告诉他和郭某芝其让英某在澳洲买了套房子。2000年底或2001年初,英某打电话说:“这房子刘某没住,还得交管理费,将房子卖了,把钱给克田得了。”其同意并告诉英某把20万美元给刘某。其证言可与证人英某、客运集团原党委书记张安秋、被告人刘某原秘书李景波、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原行长孙福生的证言相互印证。

3.证人英某证言证明:1999年底,夏某凡让其为刘某的女儿到澳洲留学帮忙。其提议办投资移民,需20万美元,夏某钱由他解决。后夏某其去董志顺家取回20万美元,写了收条,后带20万美元回到澳洲,并将美元换成大约31万澳元。在得知刘某自己办完去澳洲的签证后,其问夏某么办,夏某得想办法补上。其提议给刘某购买房子,想到自己有一套房子,配套设施好,夏某凡同意给刘某买这套房子后,其把给刘某的这31万澳元用到房地产项目上。按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外籍公民不能在澳大利亚购买旧房,这房子办不了刘某的名。回国后其与夏某诉刘某夫妇给刘某购买房子之事,后来这套房子刘某没有去住。其给夏某凡打电话说:“这房子刘某也没来住,还交管理费,把房子卖了,将钱给人家。”夏某:“行,反正这房子是给他买的,就卖了,把房钱给人家算了。”夏某凡出事后,2001年4月,其去刘某家说,已和夏某凡商某准备把房子卖了,钱给刘某,刘某意。2001年5月其把房子卖了。由于夏某凡的案子没有消息,所以没有急着把钱给刘某。2002年2月底,其又去刘某家。说“房子已经卖了,把卖房钱给刘某吧”。刘某说“可以”。同年4、5月份在悉尼唐人街富豪酒店对面刘某的住处,也就是宝华大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附近这两个地方分5次把31万澳元给了刘某。最后一次给她钱时,还问过她,这些钱都跟家里打招呼了吗,刘某说已经跟父母说了。同年5月刘某来澳洲考察时问:“夏某凡的事有可能涉及那20万美元”,其说:“请放心,到时候我给你扛着。”2003年3月,其在沈阳,一天吃完饭往外走时,郭某芝将其叫到一边讲,听说夏某凡被判死刑了,又交代不少事,有可能牵涉那20万美元。其说:“你回去告诉领导放心,什么事都由我扛着。”证人英某所证实其出入境的时间,与其出入境记录的时间相一致。

4.证人郭某芝(系刘某之妻)证言证明:1999年末,夏某凡和英某为给其女儿刘某办出国的事,英某认为只有在澳洲注册20万美元的公司,夏某钱由他出。2000年夏某,刘某从新加坡办妥去澳洲签证,后夏某凡和英某告诉其和刘某在悉尼给刘某购买一套房子,此房刘某没有去住。后英某把房子卖了,因夏某凡出事钱暂时放在英某处。刘某在去澳前讲英某要把夏某凡给的20万美元给刘某。他同意。2002年5月,刘某从澳洲回来讲英某已将房款给刘某,在澳洲期间见过英某,刘某说他有些担心,怕这笔钱出事。英某让刘某放心,说夏某凡给钱的事不会有事,如有事英某会扛着。7月刘某回来说英某陆续将房款给了她,是30余万澳元。一次吃饭后,其将英某拉到一边说,夏某凡被判死刑,可能会乱咬,你心里有点数。英某让其放心。

5.证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顺通支行原信贷员陈长英某证言证明:1998年其所在行给客运集团贷款3000万元及办理展期的经过。此证言与证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原副行长田德会、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顺通支行原副行长韩树仁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人韩树仁又证实,我们根据客运集团的经营情况和内部规定,办理了“转贷款”,即“借新还旧”,是根据相关的凭证看出当时办理的不是展期。

6.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顺通支行与沈阳客运集团的贷款合同及转贷款凭证等书证证实:1998年2月13日该行给客运集团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1998年8月13日到期后办理了“借新还旧”业务,重新贷款至1998年12月30日止。

7.证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邴志刚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省地税局稽查分局发现客运集团未缴税款并下达了限期缴税通报情况,拟处罚款。企业开始找稽查局领导说明情况,鉴于客运集团缴税问题政府研究过、市长有批示的实际情况,最后决定不按偷税处理,同意分期补缴征税和滞纳金。同时,刘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听一听情况再作处理。其答复会妥善处理。税收检查结束他们向其汇报时提出,把税款由各市组织入库,正税和滞纳金交给地方收缴,罚款由省稽查局收缴。其考虑客运集团各种关系,同意了他们的意见。

8.证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副局长刘某权的证言证明:1999年发现客运集团涉及偷税及滞纳金罚款3000万元左右。按当时规定,谁组织查出的问题谁处理,直接收缴入库。但当时主管稽查的邴志刚局长指示由各市负责收缴税款。客运集团的问题移交沈阳市地税局,但没有将案卷移交。对此,证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局长赵秀荃、证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原科长李铁成的证言亦予以证实。同时,证人李铁成还证实邴志刚局长专门听取汇报客运集团的问题。让稽查局斟酌一下,是否进行罚款,征求一下法规处的意见。经过与法规处等单位研究,他们认为罚款决定不妥,并撤回了告知书。

9.证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郭某明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省地税稽查局发现客运集团存在涉税的问题。2000年2月赵秀荃一行到沈阳地税局通报客运集团涉税情况,补税加罚款共3000多万元。省地税局提出处理决定书由省局下达,滞纳金、罚款人省局库,正税入市局库,具体由市地税局执行,通报后到现在省局也未将客运集团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也没有移交检查的相关资料。市局至今无法执行。对此,证人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原副局长刘某德亦予以证实。还有证人郭某明、刘某德的工作记录,证实省局移交给沈阳市地税局处理的客运集团涉税问题,应缴未缴税金额1427.7万元,滞纳金1690万元,共计3118万余元。与证人郭某明、刘某德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10.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及辽宁省地税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书证证明:客运集团应补缴税款共计3118.6万元。同时处以罚款1427.7717万元。总计涉税金额4546.4万元。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12.证人沈阳信合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董志顺的证言证明:1999年年末的一天晚上,夏某凡让其开车送夏某刘某家。回来时,夏某其换20万美元给刘某长的女儿办出国用。后用客运集团200万元的支票,把它存在其嫂子商某平的股票帐户上,换了20万美元,夏某凡让英某到其家取走20万美元,英某了收条。英某所写20万美元收条证实英某到此款。

13.证人客运集团原工会主席兼秘书长孙忠的证言证明:在其任职期间,夏某凡让其从月票处给董志顺转款2次,其中一次是夏某的开户行和帐户,让刘某莲办理的。

14.证人客运集团财务处原副处长刘某莲的证言证明:1999年12月孙忠给其一张写有海南省证券公司沈阳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名称、帐号的纸条,让其到月票处取200万元,汇到该帐户。

15.证人商某平的证言证明:董志顺向其帐户上存过几次客运集团的支票,存入200万元的当天就提走100多万元的现金。

16.客运集团开给月票处的收据及转帐支票等证明:1999年12月6日客运集团经月票处转海南省证券交易营业部200万元,存入商某平帐户当日被提取现金108万元的事实。

17.证人宋立达(系澳籍华人,英某丈夫)的证言证明:2000年1月,英某从大陆带到悉尼20万美元,后换成澳元存在银行,和其自己的钱混在一起使用。

18.证人辽宁省外事办公室翻译王梅芳的证言证明:2002年5月,其随刘某出访澳大利亚。在悉尼市期间刘某的女儿曾经与代表团成员见面。此节,有书证证明刘某在2002年5月率领辽宁省经贸代表团出访澳大利亚。且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郭某芝、英某证实的时间一致。

19.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证明:2002年4月,人民币与澳大利亚元的比价为1澳大利亚元相当于人民币4.25元,5月1澳大利亚元相当于人民币4.48元。

20.检察机关的《情况说明》及收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妻子郭某芝上缴受贿款人民币(略)元,已上缴财政。

21.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和庭审中供述:1998年或1999年,夏某凡为客运集团在沈阳建设银行一笔贷款需要延期请其帮助协调,其让秘书李景波找沈阳市建设银行领导打了招呼,最后结果不知道。1999年前后,夏某凡为客运集团税务方面问题请其帮助协调。其给省地税局局长邴志刚打了电话,邴表示会妥善处理,其再没有过问。同年年底,其女儿刘某被悉尼大学录取,因无托福成绩,签证被拒签,其通过夏某凡找到澳籍华人英某帮忙,由夏某资20万美元,英某通过注册公司的形式为刘某办赴澳签证。2000年春节,夏某凡去其家,暗示孩子在国外也不容易,将来这20万孩子能用就用,但其没表态。同年英某、夏某凡商某用这笔钱在悉尼买套房子,刘某没去住。2002年上半年,英某征得其同意后把房子卖了,卖房款先放在英某处。后英某又一次想把房款给刘某,其同意并告诉刘某可以收。同年5月,其去澳洲时刘某告诉英某已将房款给付。其还见到英某并表示夏某凡会牵扯20万美元的事,英某表示她会处理好。回国后其将此事告诉妻子郭某芝。其被“两规”后给刘某写过4封信,让她讲清问题,并退回英某交给刘某的所有款项,还请求将本人录像带给刘某,又给中纪委办案人员写了委托书,让刘某配合工作。虽然刘某没有及时退回该款,但其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集·和郭某芝主动筹集款项,已于2003年10月全部退还给办案机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略)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庭审中其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略)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刘某上诉提出的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其受贿的事实是虚假的,其没有接受他人的贿赂;原审认定其犯有受贿罪的所有证人的证言均是虚假的,现证人郭某芝全部推翻了此前的证言,而本案关键证人刘某始终否认收到过此笔钱;其本人所作的有罪供述也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形成的,其不构成受贿罪。

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如下:一、事实不清。1.英某给刘某钱的来源不清;2.英某怎么将钱给刘某的事实不清。二、证据不足。1.证明刘某有罪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2.证人证言中存在矛盾;3.有的证言和口供存在诱供问题;4.有的证人证言出现变化。三、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刘某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诉人刘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答辩认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刘某提出因受诱导而作出虚假供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刘某声称自己因受诱导而作出有罪供述,没有事实依据。刘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中,在办案人员依法讯问下,均作了非常详尽、客观、稳定的供述,并且表明了自己真诚悔罪的态度。2.刘某经刘某手收受31万澳元的供述,得到了英某证言、郭某芝证言的印证,客观、真实、可信。二、关于刘某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已经证实了英某给刘某31万澳元的事实:三、关于郭某芝推翻原来证言,称受到诱证而作违心证言不能成立。郭某称受到诱证,没有事实依据。刘某受贿一案立案后,侦查人员多次询问郭某芝,郭某芝均能就本案事实提供详尽、客观、稳定的证言。且郭某芝证实的内容得到刘某供述和英某证言的印证,该证据经庭审质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郭某芝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供的证言不应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原审认定其受贿的事实是虚假的,其没有接受他人贿赂”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所采用的证据,充分证实了英某经刘某同意给刘某31万澳元的事实。首先有英某证实在悉尼将31万澳元分5次给刘某的证言,同时英某还证实刘某、郭某芝知道刘某收到“那笔钱”的事实;此外还有三份证据证实刘某收钱的事实,一是刘某供述刘某告诉他英某将31万澳元陆续给了刘某,刘某回国后将英某把钱给刘某的事告诉了郭某芝,此节得到了郭某芝证言的印证;二是郭某芝证实刘某放假回国时告诉她英某陆续给了她30万多点澳元;三是刘某致信刘某并与郭某芝共同委托他人到澳大利亚说服刘某讲清问题、退回涉案款项及二人退回赃款的书证,都证实了刘某收受英某转交31万澳元的事实:虽然刘某否认收受英某31万澳元,但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刘某提出“所有证人的证言均是虚假的”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有的证人证言出现变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主要证人夏某凡、英某证言一直稳定,郭某芝在侦查环节多次出具证言,其证词内容亦清楚稳定,且与夏某凡、英某证言及刘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应予采信。其后来改变证言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的诱导下所形成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不仅在侦查环节多次作过有罪供述,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乃至一审庭审中,仍然做出十分清楚的有罪供述,并表示认罪、悔罪,且其供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其上诉所提有罪供述是在诱导下形成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维远

审判员宋颖

代理审判员王怀忠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康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