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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47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4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附X号2-6。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红,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村安慧里4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钢铁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干某,院长。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原审被告钢铁研究总院著作权纠纷一案,因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7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一十元,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一十元,收取一千元,由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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