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附X号2-6。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红,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村安慧里4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钢铁研究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干某,院长。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原审被告钢铁研究总院著作权纠纷一案,因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7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一十元,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一十元,收取一千元,由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晫
二○○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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