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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星美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96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9661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美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星美数字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七千四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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