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诗酒文化协会常务会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住(略)。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娄某某是诗歌《神鹰》的作者,于某未经许可将《神鹰》改编为诗歌《鹰之歌》,以作者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朗诵并刊登于某在新浪网上的“丁氏一鹤博客网”中,且未对改编自《神鹰》的情况作任何说明。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于某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鹰之歌》。
二、被告于某于某调解书生效之日向原告娄某某书面致歉,内容为:我创作的《鹰之歌》系由娄某某先生的《神鹰》改编而成,但在新浪网我的博客上发表时,未作相关说明,并且在社会上进行过朗诵,侵犯了娄某生的著作权,特此致歉。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于某在新浪网(www.x.com.cn)中“丁氏一鹤博客网”(//blog.x.com.cn/m/x)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内容于某面致歉内容一致,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四、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娄某某一万八千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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