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反诉被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舫,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18、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爱唯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反诉李某某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0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以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本诉。
准许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李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221元,由北京世纪百文教育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鲁曼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