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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3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373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强,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威新国际大厦X层01-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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