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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戴某,李某某,张某某滥用职权罪撤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2月至2008年12月任澧县林业局副局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21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4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朱某某,澧县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任澧县林业局资源股股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6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0日,经该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阳某某,澧县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澧县林业局苗圃工作人员,于2005年5月借调到澧县林业局机关工作,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8月6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0日,经该院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丁某,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列三被告人均于2010年4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1日,以上列三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余波、于乾凡、毛慧君组成合议庭,由余波担任审判长,代理书记员刘略担任记录,于2010年4月8日、4月9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修文、沈善才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15日,4月15日先后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此案延期审理。2010年5月14日,该院以指控三被告人滥用职权一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波

审判员于乾凡

审判员毛慧君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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