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韦某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X镇X村泗浪屯。因本案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怡,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伙同他人至本区X路十八号桥北侧河道旁的小路,趁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庞某不备,采用拉拽方法,夺得其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1根,并在拉拽过程中致被害人倒地受伤。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7,519元。

当日16时许,被告人韦某在本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庞某乙陈述,证人姚某、庞某甲、胡某、朱某、曹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验报告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伤势照片及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桑洪岐

书记员蒋冬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