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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66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6604号

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朗秋园甲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馆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略)。

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书生公司)、佛山市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北京书生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05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北京书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分别于2005年12月13日和2006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孙建红、马某某,被告北京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湘、孙涛,被告佛山市图书馆的委托代理人孙涛、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称:《中国大百科全书》是由原告制定选题,组织全国各界权威专家、学者,投入巨额资金,历经多年编撰出版的一部大型现代百科全书。原告依法对该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003年6月初,原告发现佛山市图书馆将原告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在其所属网站(网址为:http//www.x.com.cn)上传播,供社会各界阅读和下载。经调查,被告北京书生公司将《中国大百科全书》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复制并制作成数据库后销售给佛山市图书馆,并提供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技术支持。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后上网传播,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一、停止侵权行为;二、在《计算机世界》以及两被告网站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9万元;四、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北京书生公司、佛山市图书馆辩称:一、公证地点是在原告的办公场所,使用的是原告的电脑,《公证书》中没有提及下载和激活阅读器软件这一必要程序,因而该《公证书》存在明显的技术与程序缺陷,公证程序及证据保全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无法证明所谓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佛山市图书馆使用的是北京书生公司开发的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读者上网使用时需要完成“读者注册并授权”、“读者登录”和“查询、检索”程序后,进入到下载和激活阅读器程序,通过该程序,读者开始解密并读取相关数据,进入“在线阅读图书”程序。此时读者才能够阅读数字化书籍。而在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没有记载“下载和激活阅读器”的必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进入“在线阅读图书”程序阅读数字化书籍。此外,利用现在可行的技术条件,通过对电脑进行改装,可以利用本地电脑硬盘存储的信息以替代相关网站上的信息。例如,可以利用木马某序通过阅读器阅读本地计算机内的相应文件,而取代网站信息内容。这也表明《公证书》存在严重的技术缺陷。由于《公证书》中没有记载下载和激活阅读器的步骤,这表明在公证员开始证据保全时,原告己经在其计算机上进行了一些操作而未受公证员的监督。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在原告处同时对5台电脑的运行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两名公证员对原告5名工作人员分别对5台计算机同时操作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监督,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除《公证书》外,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其他证据证明我们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公证书》不能采信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二、原告不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人。1、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才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人之一。原告于1989年取得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而此前《中国大百科全书》部分书籍已经陆续出版发行。经过查询,在中国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现存在与原告同名的事业法人单位。尽管两者名称完全相同,但从法律上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完全是不同的民事主体。该同名事业法人单位应当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人之一,原告不是该书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中国大百科全书》各卷版权页均显示,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均为该书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不属于原告的下属机构,与原告也不是同一机构。即使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者己被撤销,《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即国家版权管理机关负责管理《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著作权。因此,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事业单位法人)不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唯一著作权人,也无权处分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或国家版权管理机关也应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不是《中国大百科全书》的作者,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版各卷版权页,用以证明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证据2-1是国务院国发(1978)X号文件、“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请示报告”、“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补充报告”,证据2-2是“关于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的名义出面开展工作的请示报告”、文党字(82)第X号报告、(82)出办字第X号函、中宣发函(82)X号函,证据2-3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出版条例汇编,证据2-4是百科(93)社字第X号文件、证据2-5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成立20周年纪念册,均用以证明原告的作品权属;

证据3是(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

证据4是律师代理费付款发票,用以证明原告的合理诉讼支出;

证据5是1990年国家版权局文件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用以证明其索赔数额依据;

证据6是北京书生公司的光盘,用以证明被告的阅读器软件可以免费下载等事实。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还提交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其作品著作权归属;中编办发(2000)X号文件、国家新闻出版署函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88)新出办字第X号文件、百科(88)社字第X号文件新闻出版署(89)新出计字第X号批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用以证明其主体性质。

被告北京书生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是事业单位登记信息资料,用以证明存在事业编制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证据2是企业单位登记信息资料,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登记情况;

证据3是(2005)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使用书生数字图书数据库需要下载并激活其阅读器软件;

证据4是(2005)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现有条件可以以电脑中的其他文档替换互联网网页上的相关信息;

证据5是南开大学软件学院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从技术的角度可以以电脑中的其他文档替换互联网网页上的相关信息;

证据6是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证明、证据7是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证明,均用以证明书生数字图书数据库“下载和激活阅读器”是必要步骤,原告的《公证书》存在瑕疵;

证据8是原告成立前已经出版的部分《中国大百科全书》分卷,用以证明原告的作品权利存在瑕疵。

被告佛山市图书馆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1978年5月,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国务院等批准,为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成立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经上级单位批准,成立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代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对外联系《中国大百科全书》的编辑事宜。2003年3月27日,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上级举办单位是中国出版集团。2004年10月12日,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大百科全书》已出版74卷。1980年12月该书《天文学》卷第一版出版发行,版权页标明: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天文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发行。总编辑姜椿芳,副总编辑周志成,责任编辑、特约编辑、编辑、特约图片编辑、图片编辑、装帧设计若干人。其他陆续出版的各卷版权署名方式为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某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等。

2005年12月16日,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组织、协调、编纂、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过程中,对外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并享有该书及各分卷的整体著作权。

(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了以下内容:2003年6月17日至19日,原告所属计算机操作员刘天荣、付长红、吴石等7人在原告住所地X楼X室,在每日的不同时间分别对原告办公场所内的5台计算机进行了以下操作,1、打开计算机,通过专线方式上网;2、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x.com.cn”进入“佛山数字图书馆”网站首页并打印;3、在本页面上点击“电子图书”进入后在搜索栏中选择“出版商”并输入“中国大百科全书”点击检索键,检索结果为18个页面实时打印;4、在“检索结果”页面上分别点击“地理学”、“电子学与计算机I”、“纺织”等64卷书的“图书简介”页面并实时打印;5、在上述64卷“图书简介”页面点击“全文”,在阅读器中分别显示64卷书的内容,采用截屏的方法进行保存;6、2003年6月17日至19日每日下午,分别将所保存的64卷书的内容拷贝到移动硬盘;7、2003年6月19日下午,将移动硬盘中的内容刻录光盘两套,每套3张。

上述计算机下载过程,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包佳分别于2003年6月17日上午9:23至11:39对刘天荣、上午9:48至11:46和下午13:43至14:13对米利生、上午9:53至11:51对吴石、上午9:57至11:45和下午12:00至12:51对黄勇、上午10:01至11:22和11:40至12:11以及下午13:28至13:54对罗检监督公证;于2003年6月18日上午9:11至9:22对刘天荣、上午9:13至9:40对付长红、上午9:19至9:33对吴石、上午9:12至9:31对黄勇、上午9:17至9:48和10:10至11:18对米利生监督公证;于2003年6月19日下午13:36至14:11对刘天荣、上午9:21至9:46和10:23至12:11对付长红、上午9:08至10:46和10:43至11:13对吴石、上午9:09至9:45和10:26至11:18对黄勇、下午14:02至14:21对张颖、下午16:30至17:30对刘天荣监督公证。

根据本院主持进行的多次勘验以及当事人在勘验中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佛山数字图书馆网站上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只能浏览不能全部下载;原告证据6北京书生公司光盘中阅读器软件的页面与第X号《公证书》下载的页面截面基本相同;书生阅读器软件并没有采取任何技术限制,只要登陆其网站就可以自由下载使用,且该软件是浏览书生公司的电子图书所必需。在审理中,两被告认为《公证书》记载的下载过程缺少下载和激活阅读器软件的关键环节,也没有从公证前已经取得的原告证据6(附带有阅读器软件的光盘)中下载和激活阅读器软件的说明,故不认可上述公证下载原告作品过程《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原告对索赔数额的计算方式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共74卷,其中涉嫌侵权的共计64卷。64卷中的《总索引》卷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应采取不同的索赔标准:1、63卷的x千字减去《总索引》卷的2496千字乘以50元/千字,即554.15万元。2、《总索引》卷2496千字乘以20元/千字,即4.992万元。3、上述两项合计金额559.14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大百科全书》光盘版各卷版权页、国务院国发(1978)X号文件、“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请示报告”、“关于编辑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补充报告”,“关于以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的名义出面开展工作的请示报告”、文党字(82)第X号报告、(82)出办字第X号函、中宣发函(82)X号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出版条例汇编,百科(93)社字第X号文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成立20周年纪念册、(2003)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北京书生公司的光盘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同时具有事业和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登记所允许的事业编企业法人单位,并不存在名称相同的两个诉讼主体,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根据国务院等国家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成立该出版社并获权编辑、创作、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原告是该书的唯一作者,享有该书完整的著作权,有权对侵犯该作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被告辨称原告不能对出版社成立前已经编辑出版的部分分卷主张权利,但其未证明《中国大百科全书》存在其他权利人,其有关原告主体的异议亦缺乏法律依据,故两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原告以公证的方式对被告被控侵权行为进行了取证,该《公证书》记载了被告北京书生公司将原告的作品《中国大百科全书》数字化后,由被告佛山市图书馆在其网站上上载供读者无偿阅览的事实,《公证书》具有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明效力。被告对该公证的取证地点、监督及下载方式提出了异议,但其并未针对该《公证书》存在的相关问题向公证机关提出复议,亦未提出足以否定该公证证据效力的事实依据,故该《公证书》所确认的事实成立。北京书生公司将原告的作品数字化后提供给佛山市图书馆用于商业目的、被告佛山市图书馆未尽到必要的作品权属审查义务,在其网站上上载该数字化作品供他人无偿阅览获取网站运营利益,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应当连带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在其网页上上载原告作品仅能在线阅览不能下载,并且涉案作品内容庞大,全文阅览实际需求较少,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缺乏合理的客观依据,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实际使用方式以及涉案作品属于汇编作品等情节,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两被告侵犯其作品人身权的事实,其请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图书馆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著作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图书馆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诉讼支出)三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图书馆共同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负担x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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