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甲X号X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儒,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滨,北京市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叶某某、北京市海淀医院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14日,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叶某某和北京市海淀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武南玻璃钢有限公司、叶某某和北京市海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科亚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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