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6272号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CEO,住(略)-2-X室。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航,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泛亚公司)诉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智慧、吴某某,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泛亚公司诉称:原告系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的词曲著作权人,亦是该歌曲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原告于2003年创办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内提供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MP3文件的付费下载服务。被告在其新浪网站的缤纷下载俱乐部(网址为//bf.x.com.cn)页面上为客户提供该歌曲的铃声付费下载服务,并将歌名改为《下辈子不要做男人》,两首歌曲内容完全一致,属同一音乐作品。另外,被告利用搜索链接技术,在新浪爱问mp3网站(网址为//m.x.com)上将该歌曲mp3文件的绝对地址开放给客户并提供该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同时,被告通过链接方式为客户提供其他网站上上述歌曲mp3文件的免费下载服务。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歌曲《下辈子不要做男人》的铃声下载服务,并利用技术优势,通过信息网络将原告mp3歌曲文件的绝对地址向公众公开,下载传播原告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提供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的下载服务;2、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x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新浪公司辩称:1、音乐著作权协会曾向新浪授权,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一歌的铃声下载服务,后因该歌曲未通过版权审批而撤回。2、新浪提供的爱问搜索引擎服务,仅为用户提供搜索到的链接地址,内容下载是在对方网站的服务器上进行的,是完全合法的搜索引擎服务。原告的娱乐基地网站并没有在蜘蛛协议文本中加注“拒绝收录”的标记,则表示同意成为搜索引擎服务的可收录网站,新浪网的搜索引擎服务并无过错。3、新浪爱问MP3搜索的技术提供商为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即“中搜”,双方就MP3、图片的搜索技术服务展开合作。根据该合同规定,中搜负责为新浪网提供良好技术服务以使MP3、图片搜索引擎服务的顺利进行,并且中搜保证其向新浪网提供的产品数据及技术服务合法有效,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中搜违反上述保证而引起任何争议,中搜应负责解决;如给新浪网造成任何损失,中搜应负责全额赔偿。4、新浪在收到本案诉讼文书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了与《下辈子不做男人》有关的所有下载地址链接信息。新浪已尽了及时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义务,不应当再承担其它民事法律责任。5、原告要求新浪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x元,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泛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核发的编号为“文网文[2005]X号”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浙B2-x”、“浙B2-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编号为“浙音制证字第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副本复印件;5、国际顶级域名权威机构授权新网制作并颁发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6、浙江省版权局核发的《下辈子不做男人》的《作品登记证》复印件(作品登记号为“11-2005-B-1035”);7、张琪(艺名基地易欣)与原告的《签约歌手协议》复印件;8、公证费发票、律师费、部分损失发票;9、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05)浙杭西证第X号公证书;10、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第X号公证书;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编号为“B2-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2、《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的词曲。

被告新浪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核发的编号为“B2-x”《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1)新浪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部主任田宏给新浪工作人员对于可以使用涉案歌曲的邮件;3、涉案歌曲的分帐清单及涉案歌曲的新浪打印页;4、其他提供搜索服务的提供商的免责声明;5、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签署的《MP3、图片搜索技术服务合同》。

经审理查明:

原告提交了浙江省版权局2005年9月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X号登记证书,证明原告系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的著作权人。

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娱乐基地—中国网网站(网址为//www.x.com),并在该网站上提供歌曲《下辈子不做男人》mp3文件付费下载服务。

《下辈子不做男人》与《下辈子不要做男人》为同一音乐作品,对此被告不持异议。

原告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05年10月19日出具的(2005)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05年10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新浪网站的缤纷下载俱乐部下载涉案歌曲铃声的过程。主要操作步骤如下:1、在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bf.x.com.cn进入“缤纷下载俱乐部”页面;2、在“搜索全部”右侧空栏输入“下辈子不要做男人”,并点击搜索后,进入“图铃狂搜”页面;3、点击铃声为“下辈子不要做男人”,作者为易欣栏的试听提示符,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4、公证处人员用录像机录制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将上述录制的内容刻录在光盘上。

原告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2006年4月5日出具的(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06年4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通过“新浪爱问MP3”搜索引擎下载涉案歌曲MP3文件的过程,主要操作步骤如下:1、在x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m.x.com,进入“新浪爱问MP3”网站;2、在网站页面“搜索”左侧空栏中输入“下辈子不做男人”,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显示页面;3、选择“歌曲名编号:1”,点击歌曲名称:“下辈子不做男人”,跳出“音乐下载”页面;4、选中“请点击链接://x.x.com….

x.mp3”后,按鼠标右键,点击“使用迅雷下载”,将该文件下载;5、该歌曲下载完毕后,在计算机桌面点击下载的歌曲,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播放界面上的“正在播放”列表显示“下辈子不做男人”;6、选择“歌曲名编号:2”,点击歌曲名称:“下辈子不做男人”,跳出“音乐下载”页面;7、选中“请点击链接://www.x.cn…x.MP3”后,按鼠标右键,点击“使用迅雷下载”,将该文件下载;8、该歌曲下载完毕后,在计算机桌面点击下载的歌曲,使用“x”进行播放,听到了连接本机的“漫步者”多通道有源音箱中发出的歌曲声。公证处人员用录像机录制了上述操作过程,并将上述录制的内容刻录在光盘上。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放弃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的主张。

原告提供了共计x元的公证费、律师费票据。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作登字11-2005-B-X号登记证书,(2005)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6)浙杭西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律师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权利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11-2005-B-X号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认定原告系《下辈子不做男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其作品,应当取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二、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第一,被告在其新浪网缤纷下载俱乐部上提供《下辈子不要做男人》一歌的铃声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第二,被告在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涉案歌曲存放的地址、向用户提供对第三方网站的链接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歌曲的著作权。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主张其提供涉案歌曲铃声下载服务已经过授权,理由是2005年音乐著作权协会曾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新浪公司一次性提供一批音乐作品以供无线铃声下载服务,其中包括音乐作品《下辈子不做男人》。但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邮件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存在关联性,无法证明涉案歌曲是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原告为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铃声下载服务,应属侵权。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被告主张其提交的数据库资料中显示涉案歌曲铃声的“人气指数”为“0”,用以证明没有用户通过新浪网缤纷下载俱乐部对该铃声进行下载,因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没有用户对该铃声进行下载,主要依据其数据库中的资料,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印证,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原告主张依据其提交的公证书内容确定用户对涉案歌曲铃声的下载次数,但公证书中显示该铃声订购次数的页面来自中国联通网站,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页面中显示的涉案歌曲铃声订购次数与新浪网站存在关联性。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本院考虑涉案歌曲的原创性、被告侵权情节及对原告的损害程度,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针对第二个焦点,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第二;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的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三,目前,权利人针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维权途径;第四,我国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

(一)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首先,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是近几年来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一项新技术,其服务宗旨是帮助互联网用户在浩如烟海的信息中迅速地定位并显示其所需要的信息。伴随搜索引擎服务技术的发展,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格式文件提供专业性的搜索服务亦应运而生。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是以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的,其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其次,从搜索引擎服务网站与上载作品网站之间的关系看,搜索引擎服务与上载作品网站之间能否建立链接关系,取决于被链网站是否上载了该格式文件及该网站是否未被禁链这两个主要因素。第一,从搜索的内容看,其来源于上载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并受控于上载作品的网站。搜索引擎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第二,如果被链接网站没有建立禁链的协议,对搜索引擎服务系统而言,意味着对该网站可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因此,被告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和过失。

(二)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显示歌曲存放的地址、链接第三方网站及提供涉案歌曲“下载服务”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从本质上看,显示歌曲存放地址及“下载”涉案歌曲的作品来自未被禁链的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并非直接来自被告网站,客观地再现了上载的作品并显示作品存放的地址。“下载”涉案歌曲的行为发生在用户与上载作品网站二者之间,搜索引擎起到了查询并定位的作用。目前,在国家及行业对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的定位及功能设置均没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系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将上载作品和下载作品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责任,由没有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三)目前,权利人针对搜索引擎服务的维权途径。第一,明示禁止收录。如:网站可以通过创建x.txt文件,告知搜索引擎哪些内容允许收录,哪些内容拒绝收录。第二,书面通知。如果权利人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可以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交书面通知及相应证据材料,要求其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四)我国著作权法为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通常情况下,搜索引擎只能针对未被禁链的网站。由于互联网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基本特征,权利人为了保护其著作权,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搜索引擎对其搜索结果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况下,法律在鼓励和保护技术发展的同时,亦要求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其著作权。从客观上讲,在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同时,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亦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及社会文化需求,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利益关系。权利人为了保护其著作权,可以采取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保护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为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救济的方法和手段。

搜索引擎的出现和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搜索引擎服务商与权利人之间关系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一些新的矛盾和利益关系。在本案纠纷中,虽然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其中亦包括被告现有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也存在诸多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但是,原告指控被告通过新浪爱问mp3搜索引擎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新浪网站的缤纷下载俱乐部中为客户提供《下辈子不做男人》歌曲铃声付费下载服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上刊登向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发表声明的,本院将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晰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