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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医出版社诉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52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5273号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现住该公司。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原告人民军医出版社(简称军医社)诉被告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简称东博文公司)、王某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甄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军医社的委托代理人李烈奎,东博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杨某某,及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军医社诉称:根据我社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我社取得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截止2006年8月,我社已正式出版该系列图书中21个学科的图书分册,但没有出版过配套的光盘制品。2006年5月,我社发现“蓝翔书城”网站和东博文公司的网站销售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非法出版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和光盘制品。该系列图书中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简称《核医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简称《护理分册》)2本图书与我社出版的相应分册名称、内容均完全相同。我社认为东博文公司和王某乙通过网络销售非法图书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了我社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给我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其行为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博文公司和王某乙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图书,在《健康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我社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社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东博文公司辩称:军医社的专有出版权是非法取得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公司从未销售过被诉侵权图书,“蓝翔书城”上出现的我公司的名称是他人冒用的,而且所留的公司地址和电话也不是我公司的。我公司网站上虽登载了被诉侵权图书销售信息,但从未实际销售,且登载时间极短,现该网站已经关闭。因此,我公司并未侵犯军医社的权利,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王某乙辩称:我对“蓝翔书城”上的全部内容承担责任,但我只刊登了广告,从未实际销售过被诉侵权图书。现在我同意向军医社赔礼道歉,但因没有赔偿能力,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卫生部办公厅于2002年8月7日下发“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同意中华医学会委托军医社出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华医学会与军医社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约定,中华医学会拥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书稿的著作权,中华医学会将上述书稿的中文版(包括电子版)专有出版权授予军医社;军医社负责本书的编辑加工、装帧设计、排版印刷、宣传发行,并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书的出版;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图书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2004年3月17日,中华医学会与军医社签订《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均不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写带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冠名的配套出版物。现军医社已经出版了56个学科中的21个学科分册,其中包括2005年1月和2005年6月出版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

2006年8月13日,“蓝翔书城”网站(www.x.com、京ICP备x号)上登载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详细介绍,出版单位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卷册数为“全18卷+38张光盘”,列明了18个分册的名称,其中包括《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著作权人是中华医学会。在上述信息之后的联系方式注明“公司名称: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联系电话:010-x”、“移动电话:x”;银行帐号显示的户名均为王某乙及银行卡卡号;京ICP备x号备案人为王某乙。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对上述内容进行了公证。

2006年9月20日,东博文公司的网站(www.x.com)上同样登载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一书的销售信息,有关图书的具体内容和“蓝翔书城”上的内容一致。

东博文公司认可其公司网站(www.x.com)上登载了上述内容,但提出并未实际销售,且该网站已经关闭,但提出“蓝翔书城”网站及上面登载的图书信息均与其无关。王某乙认可是其冒用东博文公司名义在网站上使用了东博文公司的名称,联系电话和移动电话都是他个人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关于购买《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是“该医院医务处于2006年9月在‘蓝翔书城网’上看到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和光盘(18册+38张光盘)的销售信息,网上标价2980元,销售单位是东博文公司。该医院医务处人员通过网站公布的电话与东博文公司联系定购《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图书及光盘一事。东博文公司于9月15日下午派人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个分册和38张光盘送到该医院医务处,外包装箱和图书封面上均写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具的发票上所盖公章的单位名称是‘北京美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人民卫生出版社维权中心于2006年8月5日出具“声明”,指出印有“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18册分册及配套光盘38张均为盗用该出版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

军医社在本案中提交了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两本图书。其中《核医学分册》定价58元,使用的CIP数据为(2005)第x号,该CIP数据对应的图书是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劳动法》;《护理分册》定价48元,使用的CIP数据为(2005)第x号,该CIP数据对应的图书是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煤炭工业经济实证研究》。该《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的名称、内容与军医社出版发行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完全一致。

另查明,军医社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两个案件共支付公证费2000元,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案件先期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发〔2002〕X号”批复、《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补充协议书》、军医社出版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2006)京丰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东博文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声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的说明、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依据军医社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军医社享有《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含56个学科分册)中文版(包括电子版)的专有出版权。军医社在专有出版权有效期内先后出版了56个学科分册中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依法对该两本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受法律保护。

东博文公司虽然就军医社的专有出版权提出异议,但并未就此提交反证,故对其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军医社向本院提交的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出版的《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一书所载明的图书信息为虚假信息,而其内容又与军医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同名图书完全一致,故应认定该书系非法出版物,同时也侵害了军医社对《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对于“蓝翔书城”网站上登载的被诉侵权图书的内容,王某乙作为该网站的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东博文公司否认“蓝翔书城”网站与其有关,但由于其自己的公司网站上同样登载了侵权图书的销售信息,故其同样应就其公司网站上登载侵权图书内容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系列图书为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医学专业性图书,其内容与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作为此类图书的销售者及信息发布者,应谨慎地审查图书来源的可靠性及信息的真实性。王某乙和东博文公司以销售图书为目的,将侵害军医社权利的非法出版物的信息上载至其网站,且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合理来源。因此,王某乙、东博文公司的上述行为均侵害了军医社对《核医学分册》和《护理分册》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就此分别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将参考王某乙、东博文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的情节、非法出版物的销售价格及军医社为进行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由于涉案非法出版物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王某乙和东博文公司还应各自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上载非法出版物信息而产生的负面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公司网站上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的销售信息,并立即停止销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

二、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其登载和销售涉案非法出版物一事在《健康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军医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总计人民币一万元;

四、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蓝翔书城”网站上假冒“人民卫生出版社”名义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的销售信息,并立即停止销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核医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分册》;

五、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其登载和销售涉案非法出版物一事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王某乙负担);

六、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军医出版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总计人民币二千元;

七、驳回人民军医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北京东博文图书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王某乙负担81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甄珂

二ΟΟ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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