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安某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某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丰圣鑫业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X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安某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丰圣鑫业音像中心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浙江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得以解决为由,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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