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本公司与河北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单位联合摄制了电视剧《浮华背后》,其他联合摄制方仅享有该剧的署名权,本公司享有该剧的署名权及其它著作权利。2006年3月,本公司发现被告所属网站未经授权传播了电视剧《浮华背后》。被告此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五万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负担(于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三、双方自此不再就本案诉争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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