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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北京金天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视北方影像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本公司与河北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单位联合摄制了电视剧《浮华背后》,其他联合摄制方仅享有该剧的署名权,本公司享有该剧的署名权及其它著作权利。2006年3月,本公司发现被告所属网站未经授权传播了电视剧《浮华背后》。被告此行为已构成对本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五万元(于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被告负担(于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三、双方自此不再就本案诉争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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