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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1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162号

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高忠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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