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买提热依木,男,维吾尔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维吾尔语言文学系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廖鸿程,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男,维吾尔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维吾尔语言文学系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高层楼X门X层X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买提热依木是1997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一书中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歌词的拉丁文转写部分的作者。阿布都鲁甫•甫拉提,未经买提热依木许可,在民族出版社X年出版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原文歌词集》一书中使用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一书中买提热依木的拉丁文转写部分。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于二OO七年二月十日前向原告买提热依木作出书面致歉,内容为:原告买提热依木系一九九七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一书中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歌词拉丁文转写部分的作者,该部分约二十万字,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未经原告买提热依木许可,在民族出版社二OO五年出版的《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原文歌词集》一书中使用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一书中原告买提热依木的拉丁文转写部分,特此致歉;
二、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在中央民族大学科研处主办的《科学研究动态》二OO七年第三期上发表致歉声明,内容与本调解书第一项中书面致歉内容一致;
三、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于二OO七年二月十日前向中央民族大学作出书面声明,保证不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原文歌词集》一书作为自己的科研论著进行申报;
四、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于二OO七年二月十日前补偿原告买提热依木七万五千四百九十元;
五、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仅能在教学活动中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原文歌词集》一书作为教材使用,且使用时应声明该书中拉丁文转写部分源于《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一书中原告买提热依木的创作成果;
六、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阿布都鲁甫•甫拉提不得再将《维吾尔十二木卡姆原文歌词集》一书予以出版。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阿布都鲁甫•甫拉提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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