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社社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广东省佛山市X村街X排村X村东二新区X巷X号。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慧新西街店。
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慧新西街店、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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