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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0743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07433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国际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市场总监,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艺水芳园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达强,风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诉称,我公司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了刘帮华(笔名墨阳子)创作的《姹女阴魔》、《大荒天神》、《风云少侠》、《仙凡劫》、《魔鼓乱武林》、《狞皇武霸》、《女情魔》、《龙行仙人》、《双雄大恩仇》共9部武侠小说自作品完成之日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现我公司发现edu.x.com网站未经许可上载了上述作品,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edu.x.com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edu.x.com网站提供帮助。风网公司的嵌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9部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我公司起诉要求风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8.59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万元。

风网公司辩称,根据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我公司经营的网站被edu.x.com网站非法嵌入,而不能证明我公司嵌入了edu.x.com网站。我公司对于edu.x.com网站上的侵权内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同意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三面向公司与刘帮华(曾用名刘某华、笔名墨阳子)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帮华将其创作的下列9部武侠小说自作品完成之日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并约定本合同签字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

序号作品名称完成时间出版者出版时间字数(千字)

1姹女阴魔1993.12.15中原农民1994.6522

江湖原罪远方1998.10

2大荒天神1994.12.20延边人民1995.4612

绝代情圣远方1998.10

3风云少侠1997.10.1远方1998.x

4仙凡劫1996.6.10延边人民1997.9548

佛道禁果远方1998.10

5魔鼓乱武林1997.8.16远方1998.x

6狞皇武霸1993.12.8春风文艺1997.1506

武林苦欲远方1998.10

7女情魔1997.4.8远方1998.x

8龙行仙人1993.12.18长春1995.x

远方1998.10

9双雄大恩仇1995.8.25远方1998.x

合计4859

2007年2月1日,根据三面向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edu.x.com(都要)网站上所载的部分内容进行公证。公证书记载:登录edu.x.com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点击“全部分类”,将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打印结果共有8页,其中前3页显示的是“都要”网站地图,第4页左上角显示“风网新媒体视频”,第5页只显示“都要-学习频道x”字样,前5页左下角显示的地址均为“//edu.x.com/x.html”;第6页左上角显示“风网新媒体视频”,从第6页至第8页均为“风网新媒体视频”的内容,且左下角显示的地址是“//q.x.com/”字样,第8页标注了风网公司的名称和ICP证号。在上述“全部分类”页面上点击“文艺”中的“中文小说”,进入“中文小说”页面,该页面左下角显示的地址为“//edu.x.com/x/x.html”;在该页面上点击“《云中孤雁最新E书精选集》”,进入的页面左下角显示的地址为“//edu.x.com/x/x.html”,其中第9页显示“《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1说明:V1.1版补入《佛道禁果》”及《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版的简介;第26页显示的图书目录中包括“《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1”和“《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公证处将两个版本的《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进行了下载保存,其中包括上述9部武侠小说。最后,公证处点击上述“全部分类”页面上的“风网”,进入的页面显示的地址为www.fone.x.cn。

风网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中第6页至第8页记载的内容是其公司网站的内容,但提出之所以公证书中出现其公司网页,是因为其网站被域名为x.com的网站非法嵌入,且公证记载的侵权内容也不是出现在其公司网站上,而是出现在x.com(都要)网站上。

通过www.x.cn查询,x.com域名的注册人为“x”。风网公司的网站有两个,名称分别为“北京风网”(域名为www.x.com)和“风网”(域名为www.fone.x.cn)。

上述事实,有9本武侠小说、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备案网站查询单、x.com域名在www.x.cn上的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三面向公司与涉案9本武侠小说作者刘帮华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自涉案9本武侠小说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对签约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因此,三面向公司有权要求侵犯涉案9本武侠小说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面向公司本次诉讼所主张的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要”网站提供帮助。因此,三面向公司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三面向公司依据公证书证明该事实,但公证书显示登录的是“都要”网站,进入该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的页面。而非在登录“北京风网”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都要”网站的网页。因此,依据该公证书不能证明风网公司实施了嵌入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为“都要网站提供帮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郭秋梅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二OO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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