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北甲地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达强,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国际大厦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市场总监,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路艺水芳园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党达强,风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诉称,我公司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了刘帮华(笔名墨阳子)创作的《姹女阴魔》、《大荒天神》、《风云少侠》、《仙凡劫》、《魔鼓乱武林》、《狞皇武霸》、《女情魔》、《龙行仙人》、《双雄大恩仇》共9部武侠小说自作品完成之日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现我公司发现edu.x.com网站未经许可上载了上述作品,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edu.x.com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edu.x.com网站提供帮助。风网公司的嵌入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9部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我公司起诉要求风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8.59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万元。
风网公司辩称,根据三面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我公司经营的网站被edu.x.com网站非法嵌入,而不能证明我公司嵌入了edu.x.com网站。我公司对于edu.x.com网站上的侵权内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同意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6日,三面向公司与刘帮华(曾用名刘某华、笔名墨阳子)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帮华将其创作的下列9部武侠小说自作品完成之日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并约定本合同签字前发生的所有第三方侵犯著作权事宜,均由三面向公司行使和主张权利。
序号作品名称完成时间出版者出版时间字数(千字)
1姹女阴魔1993.12.15中原农民1994.6522
江湖原罪远方1998.10
2大荒天神1994.12.20延边人民1995.4612
绝代情圣远方1998.10
3风云少侠1997.10.1远方1998.x
4仙凡劫1996.6.10延边人民1997.9548
佛道禁果远方1998.10
5魔鼓乱武林1997.8.16远方1998.x
6狞皇武霸1993.12.8春风文艺1997.1506
武林苦欲远方1998.10
7女情魔1997.4.8远方1998.x
8龙行仙人1993.12.18长春1995.x
远方1998.10
9双雄大恩仇1995.8.25远方1998.x
合计4859
2007年2月1日,根据三面向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对edu.x.com(都要)网站上所载的部分内容进行公证。公证书记载:登录edu.x.com网站,在该网站首页点击“全部分类”,将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打印结果共有8页,其中前3页显示的是“都要”网站地图,第4页左上角显示“风网新媒体视频”,第5页只显示“都要-学习频道x”字样,前5页左下角显示的地址均为“//edu.x.com/x.html”;第6页左上角显示“风网新媒体视频”,从第6页至第8页均为“风网新媒体视频”的内容,且左下角显示的地址是“//q.x.com/”字样,第8页标注了风网公司的名称和ICP证号。在上述“全部分类”页面上点击“文艺”中的“中文小说”,进入“中文小说”页面,该页面左下角显示的地址为“//edu.x.com/x/x.html”;在该页面上点击“《云中孤雁最新E书精选集》”,进入的页面左下角显示的地址为“//edu.x.com/x/x.html”,其中第9页显示“《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1说明:V1.1版补入《佛道禁果》”及《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版的简介;第26页显示的图书目录中包括“《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1”和“《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V1.0”。公证处将两个版本的《墨阳子武侠全集》典藏版进行了下载保存,其中包括上述9部武侠小说。最后,公证处点击上述“全部分类”页面上的“风网”,进入的页面显示的地址为www.fone.x.cn。
风网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中第6页至第8页记载的内容是其公司网站的内容,但提出之所以公证书中出现其公司网页,是因为其网站被域名为x.com的网站非法嵌入,且公证记载的侵权内容也不是出现在其公司网站上,而是出现在x.com(都要)网站上。
通过www.x.cn查询,x.com域名的注册人为“x”。风网公司的网站有两个,名称分别为“北京风网”(域名为www.x.com)和“风网”(域名为www.fone.x.cn)。
上述事实,有9本武侠小说、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备案网站查询单、x.com域名在www.x.cn上的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三面向公司与涉案9本武侠小说作者刘帮华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自涉案9本武侠小说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对签约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因此,三面向公司有权要求侵犯涉案9本武侠小说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面向公司本次诉讼所主张的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要”网站提供帮助。因此,三面向公司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三面向公司依据公证书证明该事实,但公证书显示登录的是“都要”网站,进入该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的页面。而非在登录“北京风网”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都要”网站的网页。因此,依据该公证书不能证明风网公司实施了嵌入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为“都要网站提供帮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郭秋梅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二OO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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