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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医药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9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906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医药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医药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医药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医药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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