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发,北京市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威新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普罗之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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