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247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X号海富中心第二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3月30日,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银河信息网络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0元,减半收取3730元,由原告安乐影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袁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