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牛海宏,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维,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九十一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负担一千零四十五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王明进
人民陪审员田海平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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