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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撤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澧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昌富,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澧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辩护人贺某,澧县X镇小渡口居委会居民,系龚某某之友。

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龚某某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给自诉人王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共计x元,自诉人王某某表示原谅被告人龚某某并申请撤回请求追究被告人龚某某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龚某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冬武

人民陪审员郑维新

人民陪审员谭登香

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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