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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京仁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丰民初字第120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民初字第12065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京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仁医院(以下简称京仁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所有《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我公司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可我公司发现被告在《法制晚报》2005年4月28日第A28版、2005年4月29日第B2版所作广告使用了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编号为:FL1-033。我方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经我方许可,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现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京仁医院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北京丰台京仁医院。现科技公司以京仁医院为被告起诉系名称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赋

代理审判员高英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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