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京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仁医院(以下简称京仁医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我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我公司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的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在所有《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我公司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这些摄影作品。可我公司发现被告在《法制晚报》2005年4月28日第A28版、2005年4月29日第B2版所作广告使用了我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的编号为:FL1-033。我方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未经我方许可,严重侵犯了我方的著作权。现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京仁医院在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北京丰台京仁医院。现科技公司以京仁医院为被告起诉系名称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赋
代理审判员高英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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