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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纵横)、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6)海民初字第19039号

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知轩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知轩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平,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纵横)、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豪杰)诉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丰网络)、被告刘某、被告唐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杰纵横、原告世纪豪杰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刘某平,被告邦丰网络、被告刘某、被告唐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邦丰网络的委托代理人亦即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杰纵横、原告世纪豪杰共同诉称,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x)V2.0(以下简称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版(x)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x)V2.0(以下简称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x)V2.0(以下简称豪杰VOD电讯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x)V2.0(以下简称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后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故豪杰纵横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享有著作权。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刘某原系北京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技术)研发项目组程序员,唐某某原系豪杰技术市场部负责人,其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取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刘某、唐某某于2001年底相继离职,并于2002年底出资成立邦丰网络。邦丰网络于2003年2月12日在国家版权局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该软件的功能、架构、程序代码等均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基本相同。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将其修改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并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销售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之行为已侵犯了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诉至法院,要求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停止侵权,向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公开致歉,向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

被告邦丰网络、被告刘某、被告唐某某共同辩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刘某、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邦丰网络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亦无任何关系,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并无侵犯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著作权之行为。另,被告邦丰网络单独辩称,豪杰纵横系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人,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故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并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向我公司提起诉讼。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均不同意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均称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另向本院提交荣誉证书数份、软件产品销售合同、VOD视频点播系统开发合同、OEM合作协议、北京2003年校校通部分学校名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据以证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销售情况及影响范围。

刘某于2000年9月进入豪杰技术工作,于2000年11月13日与豪杰技术签订技术保密合同书,并于2001年10月从豪杰技术离职。刘某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担任研发项目组程序员一职,其当庭认可其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唐某某于2000年9月28日与豪杰技术签订聘用合同书,并于2001年12月从豪杰技术离职。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担任市场部负责人一职。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但唐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邦丰网络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人为刘某和唐某某。邦丰网络开业验资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系以刘某、唐某某共同开发的价值为5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流媒体网络视频技术”投入,其中刘某所投入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唐某某所投入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邦丰网络。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另向本院提交邦丰网络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起诉书、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销售发票、邦丰网络年检报告等证据以证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之销售情况及影响范围。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的功能、架构、程序代码等均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基本相同,前者系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后者技术资料修改而成;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则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并无任何关系。因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本院认为需将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之同意。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称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可能存在修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以伪造证据之情况,故申请本院对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是否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先行鉴定,本院予以同意。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构成侵权则视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之意见而定是否继续对其他4个软件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名为“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的鉴定结论,并于2007年5月20日出具名为“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的文件对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予以说明,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及意见主要包括:其一、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系不完全包含关系,但存在部分相同内容,前者应系后者的修改版本;其二、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程序文档所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但后者比前者所说明的内容更多,对同一功能的描述也更为详细;其三、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不太完整,缺少少量源程序文件,造成部分目标程序不能生成,另外生成后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目标程序亦存在部分差别,说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具体包括:1、源程序中的x.dll、x.dll、x.exe、x.exe、x.exe等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x.c、x.c、x.c、x.c、x.cpp、x.cpp等文件进行编译,而实际上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x.c等文件致使编译失败;2、源程序中的x.dll、x.exe、x.dll、x.dll、x.dll、x.dll、x.dll、x.exe、x.dll、x.exe、x.exe、x.dll、x.exe、x.dll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49.3%、84.7%、62.6%、45.7%、11.5%、56.1%、67.5%、55.4%、34.5%、71.7%、42.6%、50.5%、33.2%、53.7%;3、源程序中的x.dll、x.dll、x.dll、x.dll、x.dll、x.dll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光盘所载该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58.9%、51.9%、99.3%、99.4%、59.6%、69.8%;4、x.dll文件名称被错写为x.dll系因源程序中的工程文件定义所致,如将源程序中的x.dll文件编译所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中的x.dll文件相比对,则相同比率为37.8%;5、源程序中的x.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其含义系使用x软件所统计的二者相同部分之百分率;6、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可能导致的编译生成文件之间的差异不应超过10%;7、x.exe文件名称被错写为x.exe2系因打印错误所致等。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提出异议,且世纪豪杰软件主任设计师孙仲民作为具有计算机软件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所提异议主要包括:1、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中的x.dll、x.dll、x.exe、x.exe、x.exe等5个文件可以使用该源程序中的x.obj、x.obj、x.obj、x.obj、x.obj等文件成功完成编译,而无须使用鉴定结论所提及的源程序缺少的x.c、x.c、x.c、x.c、x.cpp、x.cpp等文件;2、使用x软件对源程序中的x.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进行统计的方法存在错误;3、其自行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鉴定结论所列之相同比率并非客观事实;4、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5、鉴定结论中存在将x.exe、x.dll文件名称分别错写为x.exe2、x.dll等错误,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程序违法。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不持异议。

另查,世纪豪杰曾于2006年1月9日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诉至本院,称其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之著作权人,刘某、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获取该软件技术资料及相关客户信息,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该软件技术资料修改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并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销售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之行为侵犯其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要求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停止侵权,向其公开致歉,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此案诉讼过程中,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称世纪豪杰可能存在修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以伪造证据之情况,故申请本院对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是否具有同一性先行鉴定,本院予以同意。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本院指定的鉴定部门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后世纪豪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证明、荣誉证书数份、刘某与豪杰技术所签技术保密合同书、刘某工资领取单和报销单、唐某某与豪杰技术所签聘用合同书、唐某某工资领取单和报销单、邦丰网络与刘某、唐某某所签财产转移协议书、北京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邦丰网络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的起诉书、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销售发票、邦丰网络年检报告、豪杰纵横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程序文档及目标程序、邦丰网络在其起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和闫仲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提交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本院证据保全的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软件产品销售合同、VOD视频点播系统开发合同、OEM合作协议、北京2003年校校通部分学校名单、“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5月20日答复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均注明著作权人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对此均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系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人。因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豪杰纵横,故豪杰纵横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享有著作权。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均称世纪豪杰经豪杰纵横许可使用并销售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豪杰纵横已将其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世纪豪杰之事实。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人豪杰纵横与发行权人世纪豪杰作为本案共同原告主体适格,本院对邦丰网络所持豪杰纵横、世纪豪杰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向其提起诉讼之辩称不予采信。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其应首先提交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的源程序、程序文档及目标程序,否则本院无从确定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是否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系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之修改版本,且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程序文档所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各方当事人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上述鉴定结论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但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亦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系由本院指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鉴定部门,对于本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如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则应认定该鉴定结论之证明力。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移动硬盘程序违法之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进行之鉴定系关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备案的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是否系包含关系以及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否对应等,尚未涉及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程序所存不当之处对于鉴定结论并不产生影响。

对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所持异议,本院认为:1、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中的x.dll等5个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x.c等文件进行编译,故鉴定人在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x.c等文件情况下无须查找工程文件未定义的x.obj等文件进行编译,源程序中的x.dll等5个文件分别因缺少x.c等文件而编译失败之鉴定结论正确;2、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称其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且不论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统计结果之真伪,其此种自认已足以说明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部门具有权威性,其与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分别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并不相同,本院在此情况下对于前者统计结果予以确认;4、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确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之时已明确表示此种差异不应超过10%,亦即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文件所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均应超过90%,而实际上此相同比率最低者仅为11.5%,且绝大多数在30%至70%之间,此统计结果与理应达到的相同比率均超过90%的统计结果相差甚远;5、鉴定结论中确存在将x.exe文件名称错写为x.exe2等笔误,但此笔误并不影响鉴定结论本身之科学性和正确性。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于该鉴定结论之证明力予以认定。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之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虽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该软件源程序系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之修改版本,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软件源程序仅系全部源程序中的少量部分,本院综合考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

豪杰纵横、世纪豪杰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以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因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故本院依据豪杰纵横、世纪豪杰上述意见确认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向本院所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均存在瑕疵。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此举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委托鉴定部门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之同异性进行鉴定,亦无从确定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是否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且本院考虑世纪豪杰起诉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侵犯其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著作权一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世纪豪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以及二者不具有同一性等,该案与本案中的二个不同鉴定部门均做出世纪豪杰或豪杰纵横、世纪豪杰所提交的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之鉴定结论,故本院认为豪杰纵横、世纪豪杰在本案中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豪杰纵横、世纪豪杰诉称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侵犯其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邦丰网络、刘某、唐某某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等,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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