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鸿丰商贸城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某长。
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北辰科技工业园辽河北道X号。
法定代表人方伯敬,董某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其他著作财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樊静馨
审判员裴桂华
二ΟΟ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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