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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中华儿女杂志社侵犯复制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东民初字第46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4664号

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吴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九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侵犯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华儿女杂志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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