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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诉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33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3353号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鹏,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金泰富地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诉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报兴图)、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告金报兴图和被告善智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诉称,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均系由我所汇编而成,我所对上述年鉴中的5627千字内容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金报兴图未经我所许可,即擅自将上述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侵犯了我所对上述年鉴所享有的著作权。善智公司系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销售者,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与金报兴图构成共同侵权。故我所诉至法院,要求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所经济损失17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被告金报兴图辩称,我公司确未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许可即擅自将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郑某大学图书馆等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用户所使用的部分数字图书馆内容系由我公司免费提供,我公司并未因将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我公司现同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停止侵权诉讼请求,但认为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数额过高,故不同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此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善智公司辩称,我公司确未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许可即擅自销售收录有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郑某大学图书馆等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用户所使用的部分数字图书馆内容系由我公司免费提供,我公司并未因销售收录有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行为获得经济利益。我公司现同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停止侵权诉讼请求,但认为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要求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数额过高,故不同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此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民族出版社于1995年12月出版的1993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233千字,定价为12.5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道布,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3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23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任为于宝林、华某某,成员为王秀珍等5人。民族出版社于1997年8月出版的199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14千字,定价为15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道布,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3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23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任为于宝林、华某某,成员为王秀珍等5人。民族出版社于1997年11月出版的1995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300千字,定价为15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3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26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于宝林、华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杜发春。民族出版社于1998年10月出版的1996-1997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450千字,定价为22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3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26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于宝林、华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王秀珍。民族出版社于1999年10月出版的1998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李某乙、揣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564千字,定价为28.5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5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17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于宝林、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揣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聂鸿音。民族出版社于2000年12月出版的1999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李某乙、揣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636千字,定价为30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5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17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于宝林、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揣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6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李某乙。民族出版社于2001年12月出版的2000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于宝林、华某某主编,李某乙、揣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523千字,定价为40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5人,编辑委员为于宝林、华某某等16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于宝林、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揣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4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杨华。民族出版社于2002年12月出版的2001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揣某某、华某某主编,李某乙、邸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600千字,定价为60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4人,编辑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16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揣某某、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邸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杜发春。民族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的2002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揣某某、华某某主编,李某乙、邸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720千字,定价为58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4人,编辑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12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揣某某、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邸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王秀珍。民族出版社于2004年12月出版的2003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揣某某、华某某主编,李某乙、邸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567千字,定价为45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4人,编辑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12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揣某某、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邸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普忠良。民族出版社于2005年出版的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注明揣某某、华某某主编,李某乙、邸某某副主编,民族出版社出版,字数为720千字,定价为56元等;该年鉴中另注明《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为郝某某,副主任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4人,编辑委员为揣某某、华某某等14人,《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主编为揣某某、华某某,副主编为李某乙、邸某某,编辑为王秀珍等5人,本卷执行编辑为杨华。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均认可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字数共计为5627千字。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2006年8月24日出具说明称,该所原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系由该所组织人员成立《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及编辑部所编著等。于宝林、华某某、揣某某、李某乙、邸某某分别于2006年8月出具证明称,《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系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出资并组织成立编委会完成;其本人及其他编委会成员系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负责编委会的工作;《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不是独立机构,其本人及其他成员亦不对《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的编辑出版承担法律责任;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系《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的实际出资人及组织撰写、编辑单位,并委托民族出版社出版,对该年鉴的编辑出版承担法律责任等。另查,1994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的出版合同均系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与民族出版社所签订,双方约定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授权民族出版社以图书等形式出版1994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等。

金报兴图系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开发者,善智公司系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之销售者。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由年鉴资源数据库、报纸全文数据库、产业经济信息数据库等部分组成。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制作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清单注明该数字图书馆之“发行单位”系善智公司;“订购说明”部分注明,用户可进行全库或单库单种类选择的方式选购资源,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资源须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限局域网,IP地址C段加限开放,10并发用户,10用户以上每用户加收9%)费用为1.5万元等;该清单所列年鉴资源数据库内容中包括《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年度为1993年至2005年,定价为500元。另,金报兴图制作的宣传材料中称,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所有资源均采用全文建库技术,全文覆盖率接近100%,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该材料列举该数字图书馆用户若干,包括国防大学等34个高校图书馆、中央党校等6个党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9个公共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等11个科研院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10个新闻媒体、国务院办公厅等7个政府机关等。金报兴图当庭称其制作的宣传材料中所列举的该数字图书馆用户存在为宣传而虚列的情况。

2004年12月22日,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甲方)与善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内容详见作为附件的金报兴图全文数据库产品清单;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安装不超过3个镜像站点,以镜像方式向加入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的19所高校图书馆单位提供数据库使用服务;加入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的各高校图书馆可通过本单位IP访问镜像数据库;甲方拥有所购数据库的使用权,已加入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的高校图书馆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库;乙方为甲方提供正式订购的数据库产品、检索平台和数据库集成服务以及常规的技术支持服务,负责数据库的版权问题;协议总费用为75万元等。

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系加入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的数所高校图书馆之一。2007年3月14日,本院对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使用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因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时常发生下载中断的情况,故本院仅对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部分《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当庭认可其向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均系全文。

2007年5月22日,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及其技术人员李某杰、陈宇对于郑某大学图书馆使用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并将证据保全过程全程摄像。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当庭认可其向郑某大学图书馆提供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均系全文。

上述事实,有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与民族出版社所签1994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的出版合同、于宝林、华某某、揣某某、李某乙、邸某某分别出具的证明、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出具的说明、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清单、金报兴图制作的宣传材料、李某甲等人对郑某大学图书馆使用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进行证据保全的操作记录、移动硬盘、光盘、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与善智公司所签合同、本院证据保全U盘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保全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民族出版社出版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均系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汇编而成,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能够体现独创性,故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均系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版权页均列有主编、副主编、《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部等署名,而上述年鉴版权页所列之主编、副主编即于宝林、华某某、揣某某、李某乙、邸某某等人已分别出具证明称《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编辑委员会并非独立机构、其本人不对该年鉴的编辑出版承担法律责任、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系该年鉴的实际出资人及组织撰写和编辑单位、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对该年鉴的编辑出版承担法律责任等。本院根据上述《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之署名情况,考虑于宝林、华某某、揣某某、李某乙、邸某某分别出具的证明内容,考虑1994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的出版合同均系由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与民族出版社所签订之事实,并考虑年鉴编写单位组织和成立编辑委员会、编写组、编辑部等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从事年鉴编写工作的惯常做法,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系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之作者,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对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

金报兴图将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收录入其开发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此举系对上述年鉴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金报兴图为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郑某大学图书馆等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用户安装限局域网使用的专用网络版平台系统,局域网内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内容,故金报兴图亦已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金报兴图对上述年鉴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和传播,并未经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之许可,其行为已侵犯了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对上述年鉴电子版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善智公司明知金报兴图并无将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进行复制、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但仍对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予以销售,其行为显存过错。善智公司与金报兴图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称天津工业大学图书馆、郑某大学图书馆等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用户所使用的部分数字图书馆内容系由其免费提供,故其并未因将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收录入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或销售该数字图书馆之行为获得经济利益;金报兴图、善智公司此项意见与其制作的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清单所列1993年至2005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之定价为500元相悖,且与天津市高校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管理中心与善智公司所签合同中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系列全文资源数据库的总费用为75万元之约定亦相悖,且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并未对其此项意见进行举证,故本院对金报兴图、善智公司此项意见不予采信。

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金报兴图立即停止在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使用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善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金报兴图、善智公司应向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赔偿经济损失,本院根据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之汇编作品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金报兴图、善智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要求金报兴图、善智公司赔偿其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使用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

二、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金报兴图数字图书馆中的1993年至2004年《中国民族研究年鉴》电子版;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经济损失六万七千五百二十四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证据保全费五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金报兴图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善智应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王海霞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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