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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1968年11月26日,汉族,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工人,住(略),系原告李某斐的哥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1月18日向原告李某斐借款33万元,约定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李某斐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给原告李某斐返还借款本金33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减免1210元,实收181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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