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略)。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惠诚(略)。
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羊城国际贸易中心西塔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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