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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36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3604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春芬,北京市惠诚(略)。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惠诚(略)。

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羊城国际贸易中心西塔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冲击波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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