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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等诉罗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438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4386号

原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琼,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琼,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银工场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米良渝,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工场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丁X号产业楼X层。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良渝,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米良渝,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光中)、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被告北京银工场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工场)、被告山西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山西电影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光中和原告刘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琼,被告罗某,被告罗某、被告北京银工场和被告山西电影厂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米良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光中和原告刘某某共同诉称,刘某某系《前妻》剧本作者,其已将其对该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西安光中,故刘某某系该剧本的著作人身权人,西安光中系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人。西安光中现正将《前妻》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罗某未经西安光中、刘某某许可,即抄袭《前妻》剧本而完成《幸福你就拍拍手》剧本(以下简称《幸福》剧本),而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则将《幸福》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之行为已侵犯了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前妻》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之行为侵犯了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前妻》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停止侵权,向西安光中、刘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律师费5000元。

被告罗某、被告北京银工场和被告山西电影厂共同辩称,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西安光中系《前妻》剧本的著作财产权人,故西安光中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前妻》剧本未曾公开发表,罗某亦未曾接触过该剧本。罗某延续了其此前创作完成的《说老公坏话》剧本、《没完没了的爱》剧本的创作思路和创作风格,并从韩国电视连续剧《阁楼男女》、美国电影《继母》等中获得创作灵感,独立创作完成《幸福》剧本,罗某并无任何侵权行为。罗某对《幸福》剧本享有著作权,其许可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将该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故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亦无任何侵权行为。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均不同意西安光中、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9月1日,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长安)与刘某某签订合同,约定西安长安聘请刘某某创作暂定名为《爱在冬季》的20集剧本;西安长安享有该剧电视拍摄权,并绝对永久拥有该剧之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及知识产权;西安长安向刘某某支付酬金为每集1.2万元,20集共计24万元等。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发布的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四批)中包括西安长安申报的《我的离婚女友》,编剧为刘某某,集数为20集,计划投拍时间为2004年12月,计划完成时间为2005年1月,内容提要为身患癌症的女歌手韩青出于对前夫理想的钟爱,坚持用爱心和语言来感化理想和周围的人们,在韩青努力下,理想终于明白了韩青的苦心,韩青也最终完成了临终心愿,赢得了身边人们的敬重。2005年7月14日,西安光中与刘某某签订合同,约定西安光中委托刘某某创作由西安光中提供故事题材的《临终计划》剧本;该剧本著作权包括拍摄权、改编权等均归属西安光中,刘某某仅享有剧本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西安光中向刘某某支付稿酬为每集1.2万元,20集共计24万元等。2005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的2005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四批)中包括海南光中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光中)申报的《前妻》,编剧为刘某某,集数为20集,计划投拍时间为2006年3月,计划完成时间为2006年9月,内容提要为秦剧团编导兼传媒公司经理理想和女友彩梦感情很好,当两人要订婚时,理想前妻带着一个孩子从外地归来,提出只要理想做孩子3个月的临时父亲,自己就让出房子的产权,经济窘迫的理想只好答应,但引起彩梦的不满,感情几乎破裂,原来前妻身患绝症,想把孩子托付给生性善良的前夫,而孩子实际上只是善良的前妻收养的一个男孩,女友最后被感动,两人和好如初。

西安光中、刘某某称刘某某于2004年11月创作完成《爱在冬季》剧本,《我的离婚女友》系该剧本的另外一个名字;刘某某将该剧本的拍摄权等著作权转让西安长安后,西安长安因资金问题未实际将该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后刘某某经与西安长安、西安光中协商,于2005年7月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转让西安光中,刘某某系该剧本的著作人身权人,西安光中系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人;刘某某于2005年底完成该剧本的第三次修改并将该剧本更名为《前妻》,《临终计划》系第三次修改后剧本的另外一个名字;广电总局向海南光中批复《前妻》的题材规划后,西安光中现正将《前妻》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前妻》剧本未曾公开发表,但在西安长安因资金问题未实际将该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期间,西安长安、刘某某曾将该剧本发送给数个影视公司以寻求投资。西安光中、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爱在冬季》剧本和《前妻》剧本,但该二个剧本内容完全相同,此节与西安光中、刘某某所述《前妻》剧本系经第三次修改的《爱在冬季》剧本相悖,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对此向本院进行任何解释。

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认为西安长安向广电总局申报的《我的离婚女友》内容提要与海南光中向广电总局申报的《前妻》内容提要相比,虽均存在男主人公理想与其前妻的人物设置,但二者内容相差甚远,且西安光中、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爱在冬季》剧本和《前妻》剧本内容完全相同,故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不认可《前妻》剧本系经第三次修改的《爱在冬季》剧本,且认为刘某某创作完成《前妻》剧本的时间为2005年底而非2004年11月。

2006年2月,广电总局发布的2006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一批)中包括山西电影厂申报的《幸福》,编剧为罗某,集数为20集,计划投拍时间为2006年3月,计划完成时间为2006年4月,内容提要为聂海风是一个整天忙于工作、追求成功、无暇顾及亲情的男人,就在他准备与女友周莹雪结婚前夕,前妻安佳宁带着儿子涛涛忽然从国外回来,搅黄了二人的婚事,原来安佳宁得了绝症,聂海风知道后决定与安佳宁复婚,好好陪她度过最后的时光,但婚礼上出现的却是周莹雪,原来这一切均是安佳宁的安排,一年后,聂海风来学校接第一天上学的涛涛回家,聂海风似乎变了,不但能安排好工作,还懂得了什么是生活,什么是人生最重要的――亲情。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称罗某于2006年2月创作完成《幸福》剧本,罗某此前未曾接触过《前妻》剧本;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已将《幸福》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该电视连续剧尚未在电视台播出,亦未以音像制品形式出版发行。

《前妻》剧本与《幸福》剧本对比如下:

《前妻》剧本的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为:理想,秦剧团编导兼传媒公司经理,冲动直率,遇事愿意向亲友唠叨,事业发展并不顺利;韩青,理想前妻,原系秦剧团演员,现系某公司经理,精明能干,事业有成的年轻女商人;彩梦,秦剧团演员,理想女友,事故而自私,为走红而不惜离开理想的文艺工作者;另有韩青领养的孩子大志、喜欢理想的梁燕、追求彩梦的有妇之夫酒厂程经理、喜欢彩梦的酒吧保安亚海、理想的父亲西斗、理想的母亲、致使理想的父母产生矛盾的女人凤莲、大志的亲生父亲石虎等。《幸福》剧本的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为:聂海风,服装公司销售部经理,成熟稳重,为追求事业成功而忽视感情,遇事独立抉择,事业发展顺利;安佳宁,聂海风前妻,原系中学英语教师,后出国闯荡,成熟的知识女性;周莹雪,原系聂海风所在的服装公司人事部职员,后辞职进入聂海风的竞争对手的服装公司工作,单纯善良;另有聂海风与安佳宁的亲生儿子涛涛、追求周莹雪的聂海风的竞争对手马强、聂海风的父亲老聂、聂海风的母亲秦芳、周莹雪的弟弟周莹瑞、致使聂海风的父母产生矛盾的女人姜大姐等。

《前妻》剧本的主要故事情节为:秦剧团编导兼传媒公司经理理想和女友彩梦感情很好,此时理想的前妻韩青带着一个孩子大志从外归来;韩青以理想出卖了其离婚时答应留给韩青的筒子楼为由,要求理想做大志3个月的临时父亲;理想被迫答应韩青的要求,理想与彩梦之间出现矛盾;大志并非身患绝症的韩青的亲生儿子,韩青意图将大志托付给理想,但其认为彩梦并不适合理想和大志,故努力破坏理想与彩梦之间的关系;彩梦为了走红离开理想,委身于酒厂的程经理;理想与大志在接触中相互逐渐产生好感;韩青在临死之前将大志托付给理想和喜欢理想的梁燕,理想和梁燕最终走到一起。《幸福》剧本的主要故事情节为:服装公司销售部经理聂海风和女友周莹雪准备结婚时,聂海风的前妻安佳宁带着一个孩子涛涛从外归来;安佳宁以聂海风出卖了二人共有的房产为由,要求聂海风做涛涛2个月的父亲;聂海风被迫答应安佳宁的要求,聂海风与周莹雪之间出现矛盾;涛涛系身患绝症的安佳宁与聂海风的亲生儿子,安佳宁意图将涛涛托付给聂海风,但其认为周莹雪并不适合聂海风和涛涛,故努力破坏聂海风与周莹雪之间的关系;周莹雪因与聂海风发生矛盾而到聂海风的竞争对手马强处工作,马强追求周莹雪,但周莹雪一直心系聂海风;聂海风与涛涛在接触中相互逐渐产生好感,安佳宁也在与周莹雪的接触中改变了对周莹雪的态度;安佳宁在临死之前将涛涛托付给聂海风和周莹雪,聂海风和周莹雪最终走到一起。

西安光中、刘某某称《幸福》剧本系罗某抄袭《前妻》剧本而成,并列举以下具体情节为例:理想的拿手好菜是红烧肉,而聂海风的拿手好菜是红烧排骨;大志喜欢吃理想的母亲做的肉馅饺子,而涛涛喜欢吃聂海风的母亲秦芳做的蛋饺;理想的母亲是画家,她教大志画画,而涛涛喜欢画画并且画的很好,曾举办过小画展;理想教大志蹲马步等“少林武术”,而聂海风也教过涛涛蹲马步;理想的母亲因怀疑西斗与一个叫做凤莲的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与西斗吵架并分居,秦芳因怀疑老聂与姜大姐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与老聂离婚;大志受到别的孩子欺负,理想用武术教训了欺负大志的孩子的叔叔,而涛涛受到别的孩子的欺负,聂海风用他在拓展训练中学到的招术教训了欺负涛涛的孩子的父亲;大志的幼儿园举办联谊会要求孩子父母参加,理想本不想参加,但后在大志要求下参加,而涛涛的幼儿园亦举办联谊会要求孩子父母参加并表演节目,聂海风本不想参加,但后来在安佳宁要求下参加;理想要求与韩青复婚,韩青很感动,并在此情况下联系了梁燕,而聂海风要求与安佳宁复婚,安佳宁很感动,并在此情况下联系了周莹雪;韩青用电脑为大志写了直到十八岁的生日贺词,并在临终之际将U盘交给理想,请理想在大志每个生日时将生日贺词交给大志,而安佳宁用电脑按照自己的经历写了一部小说,并在临终之际将小说交给聂海风,请聂海风在小说不能出版情况下将小说留给涛涛等。

《前妻》剧本与《幸福》剧本的语言风格、表达方式、场次安排等相差甚远。

罗某称其长期创作大都市家庭情感剧,《幸福》剧本延续了其此前创作完成的《说老公坏话》剧本、《没完没了的爱》剧本的创作思路和创作风格,并从韩国电视连续剧《阁楼男女》、美国电影《继母》等中获得创作灵感;其于2003年1月之前创作完成的《说老公坏话》剧本讲述的是安牧与林娜结婚之后,安牧的前女友纪晓雯从南方来到北京并与安牧成为同事,纪晓雯对安牧展开爱情攻势并想方设法促使安牧与林娜离婚,而纪晓雯与安牧结婚之后发现安牧仍爱林娜,纪晓雯最终放弃了其与安牧的感情;其于2006年1月之前创作完成的《没完没了的爱》剧本讲述的是马古与葛云原系夫妻,一心在国外发展的葛云带着女儿马赫赫出国并与马古离婚,此后马古与汤晓彤结婚,后因葛云回国公干时与马古见面被汤晓彤发现以及葛云将马赫赫送回国内过暑假等原因,马古、葛云、马赫赫、汤晓彤之间产生的一系列故事。罗某为此向本院提交《说老公坏话》剧本和故事大纲、2003年经批准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名录、《没完没了的爱》剧本和故事大纲、2006年经批准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名录、韩国电视连续剧《阁楼男女》光盘和故事梗概、美国电影《继母》光盘和故事梗概等为证。

另查,西安光中、刘某某向本院提交金额为5000元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并称此费用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前妻》剧本、《爱在冬季》剧本、西安光中与刘某某所签合同、2005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四批)、西安长安与刘某某所签合同、2004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四批)、2006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一批)、刘某某创作提纲和修改提纲、律师费发票、《幸福》剧本、故事大纲和分集大纲、《说老公坏话》剧本和故事大纲、2003年经批准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名录、《没完没了的爱》剧本和故事大纲、2006年经批准发行的电视连续剧名录、韩国电视连续剧《阁楼男女》光盘和故事梗概、美国电影《继母》光盘和故事梗概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西安光中、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爱在冬季》剧本和《前妻》剧本内容完全相同,此节与西安光中、刘某某所述《前妻》剧本系经第三次修改的《爱在冬季》剧本相悖,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对此向本院进行任何解释,故本院确认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交《爱在冬季》剧本。西安光中、刘某某称《我的离婚女友》系《爱在冬季》剧本的另外一个名字,《临终计划》系《前妻》剧本的另外一个名字,而西安长安向广电总局申报的《我的离婚女友》内容提要与海南光中向广电总局申报的《前妻》内容提要相比,虽均存在男主人公理想与其前妻的人物设置,但二者内容相差甚远,本院考虑到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向本院提交《爱在冬季》剧本,且西安光中与刘某某所签合同约定《临终计划》剧本系由西安光中提供故事题材,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对此向本院进行合理解释,本院认为西安光中、刘某某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前妻》剧本并非经第三次修改的《爱在冬季》剧本,并确认刘某某创作完成《前妻》剧本的时间为2005年底而非2004年11月。

刘某某作为《前妻》剧本之作者,有权将其对该剧本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转让他人。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刘某某系该剧本的著作人身权人、西安光中系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人均不持异议,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对此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西安光中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前妻》剧本未曾公开发表,仅数个影视公司曾在西安长安、刘某某寻求投资期间接触该剧本,而西安光中、刘某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罗某曾接触该剧本;且本院已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刘某某创作完成《前妻》剧本的时间为2005年底而非2004年11月,而广电总局于2006年2月即已向山西电影厂批复《幸福》的题材规划,本院据此认为《前妻》剧本与《幸福》剧本的创作完成时间相近;在此情况下,西安长安、刘某某欲证明《幸福》剧本抄袭《前妻》剧本,必须证明二者存在高度的相同或者相似性,此种相同或者相似性应能够体现《前妻》剧本较高的独创性,且已不能以刘某某与罗某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存在巧合的相同或者相似予以解释。

将《前妻》剧本与《幸福》剧本进行对比,二者均设置了男主人公、前妻、女友、孩子、女友追求者、男主人公父母等人物,此种人物设置经常出现于现代家庭情感剧。二者的故事情节存在相似之处,包括前妻带着孩子从外归来、前妻破坏男主人公与女友之间的关系、前妻仍心系男主人公、男主人公最终仍与女友走到一起等,此类故事情节在罗某此前创作完成的《说老公坏话》剧本、《没完没了的爱》剧本中均有所体现。二者相似的故事情节还包括孩子喜欢吃男主人公母亲做的饺子、男主人公教孩子蹲马步、男主人公母亲因怀疑男主人公父亲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而与男主人公父亲产生矛盾、男主人公在孩子受到欺负后教训了欺负人的孩子的家长、男主人公与前妻一起参加孩子的幼儿园举办的联谊会、前妻用电脑为孩子写生日贺词或小说等,此类故事情节则均经常出现于现实生活,此种相似并不能体现《前妻》剧本较高的独创性,刘某某与罗某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亦完全可能存在此种巧合的相似。且二者的语言风格、表达方式、场次安排等相差甚远。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为西安长安、刘某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幸福》剧本抄袭《前妻》剧本,西安长安、刘某某对此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本院确认罗某创作完成的《幸福》剧本并未侵犯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前妻》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而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经罗某许可将《幸福》剧本摄制为电视连续剧,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亦未侵犯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前妻》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故本院对西安长安、刘某某要求确认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之行为侵犯了西安光中、刘某某对《前妻》剧本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罗某、北京银工场、山西电影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原告西安光中影视有限公司、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黄惠兴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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