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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湖北美术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63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6319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湖北美术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甲,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翠峰,湖北万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春晓伟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湖北美术出版社、北京春晓伟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董某某于200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董某某负担420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杨惊晖人民陪审员白洁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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