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经济信息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锐利,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经济信息社人事部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住(略)。
上诉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辛,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编辑,住(略)。
原审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社长。
原审被告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之一国龙大厦裕兴阁23D。
法定代表人王某壬,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经济信息社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原审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经济信息社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等、原审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得以解决为由,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经济信息社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由中国经济信息社负担137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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